采矿权新立登记一、受理范围1、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下,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下)、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2、锡、锑储量规模为小型(含)以下的;3、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5、泥炭中型以上的; 6、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及上述所列32种矿产以外的,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甲类矿产资源;7、本省内矿区范围跨市(州)行政区域的。二、审批依据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条例等法律法规;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