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1 总 则1.1 为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近几年来的工程质量情况,特制定本导则。1.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的住宅工程。1.3 本导则结合本地区现阶段工程质量实际状况制定,以期对住宅工程中存在的裂缝、渗漏、透寒等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控制。1.4 在住宅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规范及大连市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外,还应执行本导则。1.5 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对全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区、市、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当地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工作。2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2.1 建设单位2.1.1 负责组织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履行各自职责。2.1.2 应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在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