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城市规划区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县城城关镇、其他建制镇的城市建成区、近郊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当地的城市总体规划中依法规定。第四条郴州市规划建设局是郴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郴州市的规划工作,并对县(市)城市规划办(处)进行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郴州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县(市)城市规划办(处)负责管理本辖区(含各类开发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配置专职或兼职规划管理人员,协助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建制镇配置专职或兼职城市规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