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浦镇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及城镇道路管理标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和城镇道路管理,充分发挥城镇载体功能,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连云港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连云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城镇规划区内。 第三条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镇道路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国土、工商、卫生、公安、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和城镇道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梁、利用道路设置的停车场和城镇道路附属设施。 第五条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城镇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