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设计)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姓名与学号 陈少玉 指导教师 陆青 年级与专业 2011年级法学专业 所在学院 光 华 法 学 院 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登记机关的审查制度的研究一、 国内外现状首先,涉及到不动产登记必然会有很多相关文件,少则几十页,多则上千页。对此,登记机关应该如何审查这些材料,是一页一页地看清楚审查这些材料的真实性抑或只是形式上确认这些材料是符合规定的,这是登记机关所面对的问题之一。纵观国内外,无外乎是实质审查或形式审查,归纳起来主要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契据登记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权利登记制度和以澳洲为代表的托仑斯登记制度。这三种立法例在审查方式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前一种登记制度采用形式审查主义。登记官吏对于登记的申请, 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如申请登记的手续完备, 即依照契据内容记载于登记簿。至于契据上所记载权利事项有无瑕疵, 则不予过问。后两种登记制度采实质审查主义。登记官吏对于登记案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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