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煤矿安全隐患处罚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意识,加强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煤矿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定、标准、规范和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裕隆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及要求,消除隐患,防范事故,保障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裕隆公司及公司所属的所有煤矿。第二章 重大隐患及违法处罚第三条 煤矿应杜绝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偷生产的、边技改边生产的、不按设计、安全专篇、施工组织设计及批复施工的、手续不全齐而擅自开工的,第一次罚款5万元;第二次罚款10万元,再次出现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解除重组协议,解散所成立的新公司。第四条 煤矿存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文中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一的和隐瞒事故的,罚款10000元。第三章 安全隐患处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