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督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事故隐患的范围: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工艺缺陷、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等。3.建筑施工过程、生产及经营场所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4.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6.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