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第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管理工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结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部门职责、权限和行为准则,合同(协议),委托书评审程序、报告编制程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运行程序、质量跟踪程序、报告资料管理程序、报告纠正程序,过程质量控制制度、文件资料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保密制度、质量申诉处理制度,有关人员职责和行为准则等内容。第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对以下各类职业相关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检测和评价:(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列入的物质;(二)国家已颁布职业接触限值的物质;(三)国家已颁布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