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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关于“风险 ”的定义有哪些?你支持哪一种说法?为什么?风险(risk) 是某种事件和损失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状态或多种可能性结果。风险有主观风险与客观风险之分。客观风险可以通过概率统计方法掌握其规律性;主观风险依据个人风险认知作出判断,它会影响到人们对风险和保险的态度,以及风险管理措施和投入成本。风险有以下基本特性: 1)客观性与普遍性。风险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而且带有普遍性,它渗透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无时无处不在。人们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控制风险,减少风险损失,却不能完全消除风险。 (2)不确定性。风险的不确定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损失原因的不确定性;二是损失时间的不确

2、定性;三是损失结果的不确定性。(3)规律性。风险是偶然性和必然性的辩证统一,即从个体观察的偶然性和总体观察的必然性,且必然性中隐藏着规律性,掌握风险的规律性是风险管理和保险经营的前提。(4)损失性。风险的发生总会给社会经济带来一定的损失,风险总是与损失相联系,不可能产生损失的事件就不存在风险。 (5)可变性。一是现存风险随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动,使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之间产生差异;二是社会、科技发展过程中又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如近年来发生的“非典”、“甲流”等传染病风险。1.2 风险的分类对风险管理有何意义?风险的基本分类: (一)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纯粹风险, 、投机风险. (二)按风险损害

3、的对象分类: 、财产风险, 、人身风险, 、责任风险, 、信用风险(三)按风险发生的原因分类: 、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 风险管理是现代社会经济健康运行的必要保障。企业和家庭通过风险管理,可以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减轻人们对风险的恐惧和忧虑,从而提高利润水平和工作效率;政府通过风险管理,可以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改进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利用,稳定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局面。如金融风险管理、社会保障制度、重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1.3 如何理解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保险,在法律和经济学意义上,是一种风险管理方式,主要用于经济损失的风险。保险被定义为通过缴纳一定的费用,将一个实体潜在损失

4、的风险向一个实体集合的平均转嫁。 向保险人支付费用的人被称为“投保人”。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被称为“保险费”。大量客户所缴纳的保险费一部分被用来建立保险基金用来应付预期发生的赔款,另一部分被保险人用做营业费用支出。如果自始至终保险人所支出的赔款和费用小于保险费收入,那么差额就成为保险公司的利润。2.1 试比较并评论“损失说”、“二元说”和“非损失说”。日本园乾治教授将各国学者关于保险性质的学说归纳为三种流派: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二元说。 (一)损失说1、损失赔偿说(英国,马歇尔;德国,马修斯)该学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它是早期海上保险在法学上的解释。它适用于财产保险,但却难于概括寿险

5、的全部性质。缺点:将保险合同等同于保险,法律行为与经济学范畴的混淆,无法解释强制成立的保险关系2、损失分担说该学说(倡导者:德国的华格纳)以经济学理论为指导,指出保险实质上是全体被保险人之间互助合作的相互关系,是其独到之处。缺点:忽略了保险概念的法律上的解释,并且把“自保”也纳入保险范畴。(二)非损失说(寻求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统一的性质)1、技术说提倡者:意大利,费芳德该学说强调保险的数理基础,重视费率计算,认为计算保险费应以概率论的科学方法为依据,使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保险金或赔款总额,与全体投保人缴纳的净保险费总额相等,这种计算技术是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共同特性。缺点:不能将保险的定价问题和特

6、性对等。2、欲望满足说倡导者:拉扎路斯,维尔纳这一学说以保险能满足人们的经济保障需要和金钱欲望来解释保险的实质。被保险人以缴付少量保险费为代价,在灾害事故发生后能获得全部或部分损失补偿,支付的保费与获得的赔偿金额相差很大,由此可以满足人们的经济需要和金钱欲望。 3、 财产共同准备说保险是为了安定经济生活,将多数经营单位组织起来,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的财富并留为共同准备。4、相互金融机关说保险作为应对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的收支为目的,所以,保险是金融机关,是以发生偶然性时间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三)二元说该学说认为财产保险以经济补偿为目的,人身保险以经济给付为目的,二者具有不

7、同的性质,人身保险是非损失保险。根据这种理论,日本、德国、法国、瑞士等国家保险合同法均对损害保险和人寿保险分别立法,规定这两类保险必须分设机构,分业经营,不得兼营。我国当前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部分也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定义,并且规定了分业经营原则。1.否定人身保险说(强调了储蓄成分,否定保险性质)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人身保险的赔偿性质极少,他不是真正的保险而是混合性质的保险。在人身保险中完全没有损失赔偿的性质,从国民经济来看,人身保险不过是储蓄而已。2.择一说分别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进行定义。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8、的合同。2.2 应该如何概括保险的功能?你是否认同本书保险基本功能与 生功能的概括与表述?一、保险的本质与职能保险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具有社会经济互助共济性质的经济保障制度,这一本质特性决定了保险的基本职能始终是经济保障,这也是社会分工赋予保险业的特有使命。此外,现代保险业的发展还派生出一些附加职能,主要有损失管理和投资运用职能。(一)经济保障经济保障是指保险关系双方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或再保险合同,由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提供经济保障,以及由再保险人为原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其实质内容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1)分散风险与分摊损失。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同时也将风险分散给全体被保险人

9、;保险人将全体投保人缴纳的纯保险费汇集成为保险基金,用于对其中遭灾受损者给予经济赔付,实际上是在全体被保险人之间分摊损失,体现一种再分配关系或经济互助共济关系。(2)经济补偿与经济给付。经济补偿职能主要是对财产保险而言的,由于财产损失可以确定,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使其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发生死亡、疾病、伤残、年老等人身事件时,可能造成被保险方收入减少、丧失或支出增加,从而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或其家属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是,由于人的生命价值很难用金钱来衡量,故其损失难于确定,保险人只能按约定的保额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定额给付,却不能准确体现经济补偿的

10、意义。因此,人身保险总体上表现为经济给付职能。但是,人身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含有经济补偿意义,当被保险人因为疾病或意外伤害花费了一定的医疗费用时,其损失是可以确定的,保险人应该在保额限度内按其实际损失(支出)给予经济补偿。分散风险与分摊损失是经济保障的内在机制,经济补偿与经济给付是经济保障的外在表现,这两方面紧密联系和结合,共同体现保险的经济保障职能。(二)损失管理按照风险管理理论,风险控制即损失管理,包括为预防风险和抑制风险所采取的防灾减损措施。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各种风险,则对保户负有经济赔付和损失管理的责任。虽然损失管理会有一定的成本代价,但其产生的良好的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应该大大超过所付

11、出的代价。在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十分重视向投保企业提供损失管理服务。例如,美国北美洲保险公司下属的损失管理服务公司的经营项目涉及职业健康、防火技术、产品责任、航空安全、海洋运输、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训练及车辆检修与保养、建筑工程安全等多个与保险标的安全服务相关领域,其良好的专业服务也赢得了客户。我国保险业在新时期要实现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经营方式的历史性转(三)投资运用先从保险投资的必要性看,寿险的预定利率是计算纯保费的要素之一,保险公司必然存在投资压力,加之近年来投资类寿险产品(分红寿险、投资连接寿险、万能寿险等)在市场畅销,使这种压力有增无减。非寿险产品在计算纯保费时,总体上虽无预定利

12、率约定,但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其费率呈下降趋势,要保持一定的盈利水平,保险公司同样必须在投资上大做文章。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析,保险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一)保障企业及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二)促进财政与信贷收支平衡(三)稳定货币流通与市场,抑制通货膨胀(四)融通资金,扩大社会再生产规模(五)保障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平衡国际收支(六)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七)促进防灾防损,减少社会财富损失(八)安定人民生活,增进社会福利2.3 保险公司具有哪些功能?如何获得这些功能?1、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

13、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这是保险法中对保险的定义) 2、保险的功能: (1)、经济补偿功能,这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 (2)、资金融通的功能 ,是指将形成的保险资金中的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个人认为这也是为什么把保险业定位为金融行业而不是服务业的原因。 (3)、社会管理功能,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

14、管理。主要包括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及社会信用管理。3.1 区分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工的实际意义是什么?百度所得:可先答,之后的三段定义作为补充好了保险利益即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了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来说,就是肯定了转嫁风险的范围;对保险人来说,则是指明了它对哪些财产和哪些人的生命和身体承担保险责任。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

15、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换句话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投保后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的本身不发生损失,而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他们能够从经济上得到补偿。因此,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标的是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投保对象,包括各种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人的寿命与身体,合同一方的权益损失,依法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等。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是要明确“保什么”的问题。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

16、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根据这种协议,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发生损失后,或者在约定的人身事件出现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1 何谓保险利益原则?为什么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存在?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17、,否则,签订的保险合同属非法的也是无效的合同。(三)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避免赌博行为。保险与赌博有着本质的区别,没有保险利益而签订的保险合同无异于赌博,因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无利害关系,签订合同的目的是想谋取侥幸利益,这种赌博性的保险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坚持保险利益原则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2)防止道德风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条件下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容易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因为巨额的保险金可能诱使某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制造诸如纵火图赔、谋财害命之类的事件,危及社会。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由于有利害关系的制约,则一般不会发生道德风险。 (3)限制赔付

18、额度。保险利益是保险人能够提供保障的最高限度,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能在保险利益范围内获得赔款或保险金,而不能因为发生保险事故获取超过保险利益的利益,否则,保险难免会发生负作用。4.2 何谓损失补偿原则?为什么说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一)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在重复保险条件下,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损失,被保险人有权向各承保公司索赔。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实际损失或保险价值的赔款,在赔偿时通常由各承保公司分摊损失,即某一保险人有

19、权要求其他保险人共同分担被保险人的损失赔款,若某保险人支付了全部赔款,则有权向其他有关保险人收回一部分赔款额.经过分摊,既使被保险人得到十足补偿,又不使其获得额外利益。代位原则又称权益转让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涉及第三者责任时,或者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由保险双方达成委付协议时,在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向第三者代为追偿,或者对发生推定全损的标的物享有物权,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实行代位追偿的依据是:财产保险合同为损失补偿合同,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不能因保险而重复获利。代位追偿原则的意义在于:一是贯彻损失补偿原则,不使被保险人额外

20、获利;二是追究第三者责任,维护法律和社会公平原则。5.1 保险形态分类的方法与原则是什么?保险形态分类的方法(一)法定分类法 保险形态的法定分类法源于各国的法律,由于各个国家的保险法规对保险分类的规定不同,因而保险形态分类在各个国家之间不尽相同。法定分类法的确立是出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宏观管理的目的。(二)理论分类法保险形态的理论分类法主要基于对保险的总体特征的把握,以及对保险运动规律的探求,这种分类通常反映出理论上的特征而不同于法定分类和实用分类。 (三)实用分类法保险形态的实用分类法来自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实践,是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操作的需要对保险业务进行的划归。实用分类对保险划归是基于保险公

21、司的经营目的,通过对业务的划归而更好地调整自身的经营,以适应保险需求市场。不论采用何种分类方法,都要遵循一定的分类原则,包括: 第一,保险形态的分类要体现保险合同的内容。第二,保险形态的分类要与本国的法律规范和经济统计口径相一致。第三,保险形态的分类要在遵循本国保险业界习惯,突出国别保险特点的基础上,注重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现行标准相互衔接,以便在保险经营管理、会计核算、信息技术等方面进行比较与借鉴。6.1 农业保险经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1.审慎选择风险责任2.让被保险方分担相应的责任3.适宜采取统保方式承保4.明确地理位置5.争取政府支持6.2(名词解释)财产损失保险 火灾保险 财产保险基本险

22、财产保险综合险财产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财产保险是人身(寿)保险之外一切保险业务的统称,狭义财产保险亦可称为财产损失保险,它专指以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业务。责任保险与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短期健康险均不属于此列。本章阐述的是狭义财产保险。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基本险,是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财产所面临的基本风险责任的财产保险,它是团体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财产保险综合险也是团体火灾保险业务的主要险种之

23、一,它在适用范围、保险对象、保险金额的确定和保险赔偿处理等内容上,与财产保险基本险相同,不同的只是保险责任较财产保险基本险有扩展。7.1(名词解释)责任保险 赔偿限额 公众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1.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2. 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1.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它又可以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两项。2.保险期

24、内累计的赔偿限额,它也可以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两者合成一个限额,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在责任保险经营实践中,保险人除通过确定赔偿限额来明确自己的承保责任外,还通常有免赔额的规定,以此达到促使被保险人小心谨慎、防止发生事故和减少小额、零星赔款支出的目的。3.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4.场所责任保险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

25、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5.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6.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12.1 寿险精算和非寿险精算的基本任务有哪些?在寿险精算中,利率和死亡率的测算是厘定寿险成本的两个基本问题。由于利率一般由国家控制,所以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利率并不是保险精算

26、所关注的主要问题,而死亡率的测算即生命表的建立成为寿险精算的核心工作。非寿险精算始终把损失发生的频率、损失发生的规模以及对损失的控制作为它的研究重心。非寿险精算发展出两个重要分支:一是损失分布理论;二是风险理论。12.2 大数的测定有何作用?有些随机事件无规律可循,但不少是有规律的,这些“有规律的随机事件”在大量重复出现的条件下,往往呈现几乎必然的统计特性。大数法则对保险经营的指导意义在于:保险公司承保的标的数量越多,实际损失结果与预期损失结果的误差将越小,实际损失率则越趋近于纯费率,使纯保费总额与赔款总额趋于一致,收支趋于平衡,经营保持稳定。所以,保险经营必须通过不断扩大承保面,使不确定性尽量减少,稳定性才能随之增强。我们强调保险不是赌博,大数法则是保险经营的科学基础,就是因为通过保险形式建立的保险基金,对经济损失的补偿不是盲目的,而是有一定数理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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