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美刑事证明标准的神学渊源及启示二四、前现代社会英美刑事陪审制所带来的特定“怀疑”问题笔者在研读相关资料时发现,在“排除合理怀疑规则”出现的前现代社会,可以把英美刑事法官和陪审团成员分担“怀疑”的情况,视为英美法官的“怀疑”逐渐减少、陪审团成员的“怀疑”逐渐增加的过程。这其中,英美陪审制的出现是主要原因。在英美陪审制出现以前,英美普通法着重解决法官存在的怀疑问题,但是英美陪审制出现以后,原来法官所有的“怀疑”问题逐渐过渡到陪审团。因而,笔者认为可以将“排除合理怀疑规则”出现以前的前现代社会,按照“怀疑”在陪审制出现前后的主体承担,初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伯尔曼所谓的“西方法律传统生成”的11、 12世纪格利高利七世教皇改革开始到13世纪中期英美刑事陪审制正式出现,这段时期初步形成陪审团成员的“怀疑”问题;第二阶段从13世纪中期开始到15 世纪中期都铎王朝取消刑事陪审员的裁判特权之前,这段时期由于刑事陪审团成员具有“特定判决”的裁判特权,他们在刑事案件中所承担的道德压力有限,同时法官具有的宣布“管辖异议”权力,也让他们能够有效避免“裁判杀戮”带来的道德焦虑;第三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