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分析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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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三章 合同的磋商一、案例分析 1、我国某进口企业与某外商磋商进口纺织机械设备交易。经往来电传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条款初步达协议,但在我方最后所发的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写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字样。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我方认为需要修改,此时该设备的市场价格有下跌趋势,于是我方并未及时对外方予以答复,外商又多次来电催证,我方答复拒绝开证,试分析这一拒绝是否合理? 分析:我方拒绝开证有理。因为:我方最后所发传真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 ;事后外商提交书面合同草稿,我方尚未答复,再次说明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具备;合同即未成立,外商催我方开证,我方理应拒绝。2、我国某外贸

2、公司 6 月 13 日向美国进口商发出电传,发盘供应一批瓷器10000 件并列明“牢固木箱包装” 。美国进口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并要求用新木箱装运。我方收到复电后立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 7月份装船,两周后,美国进口商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木箱包装的要求未予以确认,故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 ”而我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试分析美国进口商的理由是否成立。分析:美国进口商理由不成立。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因为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中对包装的修改从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

3、,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本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反对,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第四章 合同的标的一、案例分析题 1我国某出口公司与俄罗斯进行一笔黄豆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如下:每袋黄豆净重 100 公斤,共 1000 袋,合计 100 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发现每袋黄豆净重 94 公斤,1000 袋,合计 94 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 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分析:俄方的要求合理。因为俄方收到每袋黄豆净重只有 96 千克,1000袋

4、共 96 吨,这与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的“每袋黄豆净重 100 千克,共 1000 袋,合计 100 吨”是完全不符的,根据联合国公约第三十五条(1)款规定,包装净重不符合合同规定,既构成我方违约,俄方有理由提出减价处理要求。所以俄方的要求合理。而我方可与俄方协商,对短缺部分进行补运或退还不足数量部分的款项,则俄方无权拒收我方货物。2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数量为 200 万公吨,允许溢短装10%,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 300 万吨,对多装的 80 万吨,我方应如何处理?对于多装的 80 万吨,我发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全部或部分,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

5、货物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若卖方提交的货物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则买方可以拒绝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全部或部分,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3国内某公司向俄罗斯出口大豆,合同规定数量为 1000 公吨,用麻袋装。我方在装运中,由于麻袋数量不足,有 100 公吨的货物擅自改用塑料袋代替麻袋装运。请问:我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对方是否有权拒收或以此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行为构成了违约。根据联合国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卖方提供的货物包装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即构成违约行为,买方有权提出索赔要求并可拒收。商品包装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所以我方违反合同,对方可以提出索赔。但是我发

6、更改的只是包装数量只是全部货物的少数包装,不构成违约实质,所以对方不能拒收货物。4国内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合同上规定每筐 30 只,共 100 筐。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起见,改为每筐 550 只,共 60 筐,灯具总数不变。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构成违约?在进出口交易中,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合同,如果一方的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就构成违约行为。在上述交易中,我方虽未改变货物的总数,但是却改变了每箱的实际数量和包装件数,与合同规定不符,因此这种处理方法已构成违约。5会制作标准唛头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1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 1000 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

7、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 500 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我公司的做法不构成违约,银行能议付。 1)UCP500 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 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和不同的装运港或签发了不同内容的提单,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2)我公司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 500 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但根据 UCP500 的解释,我公司的做法并不构成分批装运,即没有违背信用证的规定.因此,我公司的做法不构成违约,银行应议付货款。2

8、我国向科威特出口茶叶 600 箱,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从 4 月份开始,连续每月 200 箱” 。问:我方于 4 月份装 200 箱,5 月份没装,6 月份装 200 箱,7月份装 200 箱,可否?不行,违约行为,就本案规定而言,为 4,5,6 月各 200 箱,旨在定期分运条款,若合同和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了分批数量以及类似的限批,限时,限量的条件,则卖方应严格履行合约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一个月份没装就属于违约行为。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1某外贸公司按 CIF 术语出口一批货物 ,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 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 6 月 13 日在海上

9、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 2100 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 8000 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 为什么 ? 应该赔偿,因为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包括了运输工具遇到意外事故的全、部分损失和运输工具遇到意外事故前后发生的由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比如暴风雨致使的部分货物受到水渍。该船触礁所造成的 8000 美元的货损,属于平安险第 2 条所列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触礁之前由于暴风雨造成的 2100 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赔偿。因为,这是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的自

10、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2某货物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000 箱货被火烧毁;600 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拖船费用;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来看,各属于什么海损?1)1000 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 (2)600 箱货灌水灭火属共同海损;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

11、(4)拖轮费用以及(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3简述保险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2)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3)补偿原则,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

12、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4)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给予赔偿。第九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1有一份信用证为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 10 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出口方已凭此信用证装运 5 万美元的货物,议付银行在议付 5 万美元货款后的第二天收到开证行撤销信用证的电报通知。试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 5万美元有无拒付的权利?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 5 万美元没有拒付的权利。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不必征得收一份

13、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根据 UCP600 的规定,开证行对其指定或授权的其他银行在接到撤销或修改通知前,已经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所进行的付款、承兑或议付,仍予以承认并负责偿付。 本案中,议付银行是在议付了 5 万美元后才收到开证行的撤销信用证的通知,所以开证行应该进行偿付。2某公司接到一份经 B 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后,向 B 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单据要求付款时,B 银行却声称:该公司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付时,则由他保证付款。问 B 银行的要求对不对?B 银行的要求是不对的。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

14、定,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在遵守信用证一切条款的条件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承兑的责任。保兑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B 银行为信及证的保兑行,他也就承担了首先付款的责任,对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而不是俟开证行无力付款时他再保证付款。他对受益人的要求,是混淆了“保兑”和“担保付款”两种概念,他的要求是不合理的。3某开证行按照自己所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提交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单据已履行了付款责任。但在进口商向开证行赎单后发现单据中提单是倒签的,于是进口商立即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他损失。问进口商的要求合理吗?答: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 。根据跟单信用

15、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审核单据,只看其表面的“单证相符”与否,至于单据的真伪、单据的形式等概不负责。因此,就本例来讲,进口商于付款赎单后才发现提单日期是倒签的,银行对此没有向受益人追偿货款的责任,也无向开证申请人退回货款的义务。这项损失,进口人人能按买卖合同向出口方、承运人索赔,而与开证完全无关。4某公司以 FOB 价出口一批货物,合同总金额为 14,500 元,现接到国外来证,金额为 15,000 元,信用证所载货品未写明单价,同时又规定须一次装运,不准分批装运。对该信用证,出口公司将来履行合同,收回货款时是否会有麻烦?出口公司将来履行合同、收回货款时会有麻烦。原因如下:出口公司若使用该用证

16、,则将来交单议付时会有麻烦。因为信用证的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倘若出口公司按 15000 元出运货物,并据此制成发票及其它单据,虽能顺利地议付、收回货款,但违反了合同,进口商肯定答应;倘若出口公司按合同规定出运 14500 元货物,并据此制成发票及其它单据,议付行则会认为出口公司尚有 500 元货物未出运,这违背了信用证“不得分批装运”的要求,从而会以单证不符而拒绝议付。 所以,这种类型的信用证只会使出口商陷于两难局面。为此,出口商在接到这种类型信用证时,必须尽快修改信用证。5在国际贸易中主要的支付方式有哪些?简要说明一下 p1496信用证的特点有哪些?P1601)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

17、证行已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证。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位置。2)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文件。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3)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第十章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l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份化工产品进口合同,订约后由于该产品的国际市场行情上扬,外商亏本。于是他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约。问:进口人应如何对待此问题?不可抗力事件应该满足如下几个条件:1.事故必须是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2.不是因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

18、或疏忽造成的;3.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无能为力的。从案例上看,国际市场行情变化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属于正常风险。故进口人应该拒绝。2什么是罚金条款?如何使用罚金条款?p186罚金又称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微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对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罚金条款的目的是防止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延迟履行,或履行中有缺陷。我国合同法第 114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它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19、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延迟履约约定的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一、简答出口合同的履行主要的环节。1、备货与报验 为了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交付约定的货物,在订立合同之后,卖方必须及时落实货源,备妥应交的货物,并做好出口货物的报验工作 ;2、催证、审证和改证 在履行凭信用证付款的出口合同时, 应注意做好催证、审证和改证工作;3、租船订舱 按 CIF 或 CFR 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及时办理租船订舱工作,如系大宗货物,需要办理租船手续;4、报关 出口货物在装船出运之前,需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时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必要时还需要提供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商品检验证书,以及其它有关证件5、投保 凡按 CIF 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在货物装船前,卖方应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投估手续,出口货物投保都是逐笔办量,投保人应填制投保单,将货物名称,保险金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开航日期,投保险别等一一列明。6、制单结汇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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