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国拉德芳斯看深圳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法规的完善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法律助理 徐燕松 律师 深圳市罗湖区政协委员 深圳市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城市更新,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其核心包括1、城市更新主体:可以是该片区的权利主体、单一市场主体或合作主体;2、城市更新客体:是指特定城市地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3、城市更新形式:包括小改的综合整治、中改的功能变更和大改的拆除重建三种,只能三选其一。所以,城市更新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功能变更和拆除重建三种,其中,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主要包括改善消防设施、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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