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平安畅通县区考核评价标准及办法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2008版)和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总体方案(公通字200553号)要求,特制定本标准及办法。指数(90,80的定义是大于等于80,小于90;指数100,90的定义是大于等于90,小于等于100;本评价体系中相同的评价符号为相同的指数换算形式。47个指标分为核查指标和调查指标两大类,其中核查指标42个,调查指标5个。核查指标以自评数据为基础,对某些数据进行抽查核实的指标;调查指标是指以实地调查、测算所得的数据为准的指标。各项指标指数满分为100分。评价对象、评价方法相同的指标,可以同时进行考评、分别计算。参加考核的县(区)如无某项指标所指的工作,经核实后,该项记平均分。“平安畅通县区”分为三级,即部级、省级、地市级,并分别由相应级别的联席会议组织评价表彰。部级标准为:各评价指标分值没有区间的,应为100分;有区间的,应在90分以上。省级和地市级标准由各省(区、市)确定。一、县区交通安全管理政策与机制1、县(区)人民政府将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