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QL MD-AQ 0065-201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及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炼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条 名词解释(一) 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动火作业分为临时动火、固定动火和生产用火。(二) 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临时动火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 固定动火:指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固定动火适用于新建生产装置(不含与公用工程管网碰头)及经过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区域。(四)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五) 相关单位:除动火属地单位外,与动火所在工艺系统存在关联或者对动火地点拥有管辖权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