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含考勤)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龙江银行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在职员工的上班、开会、培训等考勤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江银行劳动纪律(含考勤)的管理。第三条 迟到指不按时上班、出席会议或参加培训,晚于规定时间的。第四条 早退指未经负责人批准提前10分钟以内下班或离开的。第五条 擅离职守指上班、开会或培训中途未经负责人批准离开的。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一)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二)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第七条 总行设立劳动纪律管理领导机构,对日常考勤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总行条线总经理、各分支机构对本条线、各分支机构的劳动纪律管理负总责。第九条 各分行综合条线负责本分行人员考勤的记录汇总,并于每月5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报总行人力资源部。第十条 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总行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