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第一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案 第二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案 第三条 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案 第四条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第五条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第七条 未调离者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的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案 第八条 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案 第九条 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案 第十条 销售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第十一条 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第十二条 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第十三条 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第十四条 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案 第十五条 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案 第十六条 拒绝卫生监督案 第十七条 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案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