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n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一、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三款“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七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京编办函200247号)第三条“对于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商业、水利、交通、信息化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