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程序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中续订、鉴证、终止、解除的管理工作,促进劳动合同制度有序、健康运行。特制定本管理程序。一、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和职工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30日向对方书面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当事人在收到续订劳动合同书面意向后,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续订的答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同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后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由用人单位在上一个劳动合同期满后15日内完成。二、劳动合同的鉴证用人单位与职工在签订、续订、变更劳动合同30日内,由用人单位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资格、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劳动合同鉴证登记表,劳动合同附件等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鉴证。三、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一方或者双方不愿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或职工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由用人单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