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支持清洁生产资金使用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5412号)、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6364号)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清洁生产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一、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向(一)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补助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经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验收合格的(区属企业需先经区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县环保局初审),市财政对清洁生产审核费用给予补助,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二)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补助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是指通过审核提出的需要较高的投资和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的清洁生产项目。企业提出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按照计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市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