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3年1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1988年11月,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1988)1509 号”文批准,在深圳现代企业有限公司基础上改组,以募集方式设立,已按照公司法完成了规范手续。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深司字N24935。第三条 公司于1988年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00万股,于1991年1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公司于1993年向境外投资人发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