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为加强城镇建设和管理,改善城镇环境,提升城镇品质,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现就禁止违法建设行为,拆除违法建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全区所有单位和个人,凡是违反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批准,无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规定建造的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筑。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新发生任何违法建筑。一经发现,责令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强制拆除。本通告发布之前已经形成的违法建筑,另外制定拆除办法。三、依法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四、对阻碍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和财政供养人员参与建设违法建筑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常德市西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