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精讲系列笔记(5)第五部分 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物权的客体有两个:物(绝大多数)、权利(权利质押)民法上的物:首先必须是物理学上的物可为人力所控制(有体物、自然力)独立的物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满足主体的一定需要脱离人体之外登记的4个种类:合同成立+合同登记=合同生效;生效合同+物权登记=物权变动;生效合同(取得物权)+物权登记=对抗力登记不具有民法上的意义行政管理手段一、物的分类1.动产、不动产、货币、有价证券:不动产:土地、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其他都是动产:汽车、飞机、轮船是特殊的动产。这种分类意义在于物权变动要件不同,动产采交付主义,不动产采登记主义货币也是特殊的动产,其特殊性在于,货币的占有意味着货币的所有,因此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同样货币是可以善意取得的; 并且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之债,原则上只会构成履行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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