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修改后的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统一了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规定对普通民事案件采用了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的原则,以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规定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在第一级案由下,考虑到体系的完整和民事审判业务分工等因素,划分了30个第二级案由。在第二级案由下列出了实践中最常见的和广泛使用的第三级案由共361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现将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