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道路交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第三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筑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场所。第四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规则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第五条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应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第六条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第七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筑项目规划允许用地范围以内,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干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