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 件 2:十 堰 市 创 新 创 业 战 略 团 队 建 设 合 同( 自 主 创 业 团 队 )任 务 书 ( 模 板 )团 队 名 称 : 依 托 单 位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起 止 年 限 : 十 堰 市 科 学 技 术 局二 一 七 年 月填 写 说 明1、本 任 务 书 系 为 十 堰 市 创 新 创 业 战 略 团 队 项 目 而 设 计 ,任 务 书 甲 方 为 市 委 人 才 办 、市 科 技 局 、市 高 层 次 人 才 创 新 创 业服 务 中 心 ,乙 方 为 项 目 团 队 ,丙 方 为 所 在 地 地 方 党 委 组 织 部 ,乙方 根 据 双 创
2、 团 队 申 报 材 料 组 织 填 写 任 务 书 。2、本 任 务 书 一 式 五 份 ,由 十 堰 市 高 层 次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代 表甲 方 与 项 目 团 队 签 订 ,甲 方 单 位 各 一 份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一 份 ,项 目 团 队 所 在 地 地 方 党 委 组 织 部 一 份 ,每 份 都 须 签 章 。 3、任 务 书 应 用 计 算 机 打 印 填 报 (A4),凡 不 填 内 容 的 栏 目 ,均 用 “”表 示 。4、开 户 单 位 名 称 、帐 号 、开 户 银 行 等 信 息 必 须 经 项 目 承 担单 位 财 务 部 门 核 实 。一 、
3、 项 目 总 体 概 述(项 目 的 竞 争 优 势 、市 场 需 求 、主 要 技 术 难 点 、项 目 研 发 的 创 新 点 和 内 容 等 )二 、 项 目 总 体 考 核 指 标(包 括 团 队 建 设 指 标 :如 考 核 制 度 、激 励 机 制 、组 织 架 构 、人 才 梯 队 培 养 等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如 形 成 的 标 准 、专 利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新 装 置 等 数 量 、指 标 及 其水 平 等 ;主 要 经 济 指 标 :如 技 术 及 产 品 应 用 所 形 成 的 市 场 规 模 、用 户 量 、经 济效 益 等 )三 、 项 目 的
4、 年 度 计 划 及 目 标年 度 主 要 目 标 及 完 成 任 务2016 年至2017 年(包 括 团 队 建 设 指 标 :如 考 核 制 度 、激 励 机 制 、组 织 架 构 、人 才梯 队 培 养 等 ;主 要 技 术 目 标 :如 形 成 的 标 准 、专 利 、新 技 术 、新产 品 、新 装 置 等 数 量 、指 标 及 其 水 平 等 ;主 要 经 济 目 标 :如 技 术及 产 品 应 用 所 形 成 的 市 场 规 模 、用 户 量 、经 济 效 益 等 )四 、 企 业 核 心 团 队 成 员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负 责 业 务五 、 2016-2
5、017 年 度 项 目 投 资 预 算下 表 投 资 预 算 指 2016-2017 年 度 项 目 总 投 资 ,其 资 金 到 位 及 使 用 情 况 将 作为 评 价 项 目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的 重 要 参 考 依 据 。项 目 总 投 资 ( 万 元 )合 计 金 额 备 注其 中 :财 政 专 项 拨 款自 主 创 业 战 略 团 队 项 目 资 助经 费 由 团 队 自 主 决 定 使 用 。坚 持 专 帐 管 理 、 专 款 专 用 ,确 保 项 目 资 金 的 规 范 、 有 效使 用 。自 筹创 业 投 资银 行 贷 款其 他项 目 总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 万
6、 元 )科 目 预 算技 术 研 发设 备 购 置市 场 开 拓人 员 费 用其 他六 、 任 务 书 签 订 各 方 意 见审 定 意 见 (甲 方 )中 共 十 堰 市 委 人 才 办 (公 章 )年 月 日十 堰 市 科 技 局 (公 章 )年 月 日十 堰 市 高 层 次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公 章 )年 月 日企 业 (乙 方 )企 业 负 责 人 (签 字 ) (公 章 )帐 户 名 : 年 月 日帐 号 :开 户 银 行 :乙 方 主 管 部 门 或 地 方 党 委 组 织 部 (丙 方 ) (公 章 )年 月 日七 、 共 同 条 款任 务 书 签 订 各 方 共 同 遵
7、 守 以 下 条 款 (简 称 “办 法 ”,下 同 ):1、乙 方 必 须 按 要 求 编 报 年 度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交 所 在 地 地 方 党 委 组 织 部 ,及 时 上报 甲 方 ,逾 期 不 报 ,甲 方 有 权 暂 停 拨 款 。2、任 务 执 行 过 程 中 ,乙 方 如 需 调 整 任 务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向 主 管 部 门 或 所 在地 地 方 党 委 组 织 部 提 出 变 更 内 容 及 其 理 由 的 申 请 报 告 ,经 主 管 部 门 或 所 在 地 地 方 党委 组 织 部 审 核 后 报 甲 方 审 定 后 实 施 。未 经 接 到
8、正 式 批 准 书 以 前 ,双 方 须 按 原 任 务 书履 行 ,否 则 后 果 由 自 行 调 整 的 一 方 负 责 。3、乙 方 因 某 种 原 因 (如 :与 可 行 性 研 究 内 容 有 出 入 、技 术 措 施 或 某 些 条 件 不 落 实 )致 使 计 划 无 法 执 行 ,而 要 求 中 止 任 务 ,应 视 不 同 情 况 ,部 分 、全 部 退 还 所 拨 经 费 ;如乙 方 没 有 提 出 中 止 任 务 的 要 求 ,主 管 部 门 或 所 在 地 地 方 党 委 组 织 部 可 根 据 调 查 情 况有 权 提 出 中 止 任 务 的 处 理 建 议 ,报 甲 方 审 核 批 准 后 执 行 。4、本 任 务 书 签 订 各 方 均 负 有 相 应 的 责 任 。5、任 务 书 正 式 文 本 一 式 五 份 ,甲 方 三 份 、乙 方 一 份 、丙 方 一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