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H. L. A. Hart著,支振锋译就如在许多其他领域一样,对于法律的有些方面,我们总是能够知晓但并不理解。许多阴影常常使我们的知识晦暗不明,它们不仅在强度上变化多端,遮蔽光明、投下这些阴影的障碍物也是纷杂多样。消除它们不能够仅仅采用同样的途径,并且,除非我们能够找出困扰的特征,否则我们就不清楚自己需要采用什么手段。在分析法学的那些问题中,我拟探讨的那诸多困扰都可谓掷地有声。这些问题往往通过对某些定义的探寻而得以表征:法律是什么?国家是什么?权利是什么?占有是什么?我之所以选择现在这些论题,是因为在我看来,通常的定义模式并不适合于法律的领域,而且还使得对法律的阐释更为复杂;我认为,对这种定义模式的使用,在某些方面导致了实践中法理学与现行法律研究的离异。而且它还助长了这样的一种印象,认为存在某些特定的基本概念,对于这些概念,法律学家们如果不进入某一令人望而生畏的哲学观点的丛林,就别指望去阐明它们。但愿我能够指出,事实并非如此;无论那些法律的概念多么重要而且基本,只要据其特征采用适当的方法,都能够阐释清楚。这些方法我们的先辈们也曾偶尔涉及,但只是到了我们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