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学校“防火墙”建设要求床位数50张以上的各类寄宿制学校和5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具体内容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1、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是否依法申报;2、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无违章;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4、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设置及完好情况;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及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6、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7、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8、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9水泵房、配电室、风机房、电梯机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10、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