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我国征地过程存在问题及对策土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载体,也是城市发展的第一要素。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既要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又要保障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是土地工作的重要政策目标。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要求,对健全完善我国征地补偿法律制度,保护失地农民利益提供了方向性指导,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一、当前我国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一,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的土地征收范围。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用的前提必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的。然而,现行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