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设工程再造流程操作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效率,切实解决行政审批互为前置问题,营造优质软环境,加快区域性国际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综合流程办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交通工程等项目。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时,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综合流程(详见附件1),提交完整的审批要件(详见附件2),逐步办理审批事项,在申办下一流程时,应当完成上一流程行政审批。特殊审批事项的,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审批。第五条 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综合流程如下:(一)建设单位在市发改委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的核准(批准)、备案;(二)建设单位在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建设单位可同步在市环保局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