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教师。第 二 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二)受记过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