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法律渊源 夏商两代的立法,属于早期习惯法的确认与改造阶段,以源于夏商部落两个部族的传统习俗与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其中包含礼与刑两个方面的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特色 夏商两代处于中国早期法制的形成和初步发展时期,司法制度受其影响,具有两个重要的时代特色。 1.夏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离出来,它们基本是合而为一的。 2.夏商两代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 西周时期的法制思想,是在继承夏商两代法制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期的天命思想与神权观念,继续宣称自己“受天明命”。 2.西周统治者继续打出“恭行天之罚”的旗帜。这说明西周直接继承了夏商两代“天命”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西周统治者将天命与民意德礼与刑法紧紧联系在一起,确立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指导思想,形成了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及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制原则,表明他们已由夏商时期的崇尚天命神权和专任刑罚手段,逐步发展为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镇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