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砌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0 总则1.1 编制依据(1)河津市2011年禹门口灌区末级渠系及小型提水泵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设计文件及图纸、施工合同;(2)河津市2011年禹门口灌区末级渠系及小型提水泵站工程监理规划;(3)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4)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SL176-2007)(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河津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中的砌石护坡、砌砖等各类砌体工程。1.3 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工程师指示,负责砌体材料的修琢加工、砌筑、基础和场地清理排水、材料的试验和供应、设备的配置和维修、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等工作,以及提供为完成上述砌体工程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等。 承包人应负责砌体工程胶凝材料的试验工作(如水泥砂浆)择优选定其配合比、稠度,并应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