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考评的通告为认真贯彻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全面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实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根据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意见的有关要求,现将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四个能力”自查考评的通告如下:全市所有一、二、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自2012年7月起,全市所有重点单位应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目前,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未完善升级之前,各重点单位以纸质材料的形式进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其中一级重点单位报市消防局防火处、二级重点单位报各区、县消防大队、三级重点单位报各辖区公安派出所。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要加强对“户籍化”管理内容的学习,严格执行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