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五篇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保证蓄电池组的工程安装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蓄电池组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24伏及以上,容量大于30安时及以上的固定型铅蓄电池组和容量为10安时及以上的镉镍碱性蓄电池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第1.0.3条 蓄电池组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第1.0.4条 凡使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第1.0.5条 蓄电池在运输、保管过程中,不得受到强烈的机械撞击、倒置和重压和日晒雨淋。第1.0.6条 设备到达现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包装及密封应良好;二、开箱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齐全、元件无损坏情况。三、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四、按本规范要求外观检查合格。第1.0.7条 蓄电池到达现场后,应在产品规定的有效保管期限内进行安装及充电。不立即安装时,其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酸性和碱性蓄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