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仲裁在保险纠纷中所起的作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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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仲裁在保险纠纷中所起的作用摘要: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越来越壮大,但是保险纠纷也层出不穷,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争议时,解释应保护弱者,即被保险人。但提起诉讼对于当事人在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不利,并且有时反而会激化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矛盾,因此仲裁作为一种“和平”方式应被加以推广。 下载 关键词:保险 纠纷 仲裁 诉讼 保险的前提是存在未知的风险,当风险出现时,属于承保范围,此时保险公司就应理赔,但在实际生活中,存在多种情形,在适用保险法时,尤其是针对指代不明,有歧义的法条更容易引起纠纷。对于纠纷的解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仲裁,一种是提起诉讼。 一、仲裁与诉讼的比较 被保险人在面对保

2、险纠纷时,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两种解决方式,但两者比较而言,仲裁的应用对于当事人更能起到保护的作用。 (一)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同之处 程序体系相同。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同属一国民商事程序体系的组成部分,使用程序的目的都是解决平等主体间的权利纠纷。权利行使的模式基本相同。仲裁程序中仲裁权的产生依据与民事诉讼中审判权的产生依据不同,但两种权利行使的基本模式相同。在审理案件时,法官或仲裁员的地位都要求处于中立、平衡地位,对纠纷的处理均有权威性。庭审的某些程序相同。参加仲裁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标准是一致的;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二者都要求提出主张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在证据和

3、财产的保全、调节、实现、文书送达等制度上均有相同之处。裁决的法律效力相同。仲裁庭依据当事人的授权,对案件作出的裁决,与法庭依据审判权作出的裁决(判决)一样,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裁决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管辖权的取得不同。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只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诉讼案件的审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而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

4、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法院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只有某些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以有利于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信誉。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不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则有较大的自由度,几乎每一步骤当事人都能主动作为,如约定由 3 名仲裁员还是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否开庭审理等等都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不得强迫。监督程序不同。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二、加强仲裁在保险纠纷中应用

5、的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法律关系在确立之后都难以避免地发生相应的纠纷,保险法律关系也不例外,对保险纠纷的解决,从理论上讲,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的不同方式进行,但在司法实践中,仲裁不失为一条最佳途径。 1、仲裁解决保险纠纷可以减少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与诉讼解决纠纷的两审终审程序相比,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没有诉讼中二审程序的拖延,而且“一裁”的期限本身也比较短,许多案件从提交仲裁到下达裁决仅用一、两个月的时间即可结案,快捷而及时,这样可以尽早地使案件得到解决,使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及时从保险纠纷中解脱出来,避免因诉讼造成的人力、财力、物力的过度损失。 2、仲裁解决保险纠

6、纷可以保持保险人长久的业务发展。 保险公司属于企业法人,保险行业带有明显的服务性质,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保险业务与保险纠纷是一对不可避免的矛盾,保险人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以及保险人对保险纠纷的处理方法和处理结果,都直接影响保险人与客户的关系,并对其以后的业务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3、仲裁解决保险纠纷可以维持保险人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诉讼依法实行公开审判,除非是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之外,案件都一律公开审理和判决,允许公民旁听审判,允许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进行采访、报道。对保险案件的公开审判,等于把保险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大白于天下,这时,不论保险

7、人是否有理,都将在公众心目中产生对保险人不信任心理,影响保险人的商业信誉。而仲裁案件则与诉讼恰恰相反,除双方当事人要求或同意公开审理的以外,一律不公开进行。这对于尽可能地减少保险人的名誉损失,维持保险人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及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维护我国保险业的良好信誉,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综上所述,鉴于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保险公司的声誉和信誉,以及纠纷解决的经济性和公正程度,通过仲裁解决保险纠纷是较为理想的模式,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适应通过仲裁方式妥善解决保险纠纷,促进我国保险业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保险法律运用问题,奚新国,中国保险学会保险研究编辑部 2001年第 10 期。 保险论坛,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内部网。 快递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学苑路 9 号荆州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法学教研室 周航 电话:13986668531 邮编:434020 (责任编辑:何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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