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摘要: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普遍存在,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如何对变更项目计价,如何确定与调整变更项目综合单价一直是承发包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本文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提出不同变更状态下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与方法,供大家参考。 下载 关键词:工程变更 合同 综合单价 确定 0 引言 由于工程变更不仅涉及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直接影响到工程价款支付,因此工程变更管理是项目合同管理及项目成本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正式实施,变更项目计价有了明确的技术参
2、考。本文依据计价规范并结合笔者工作实践,针对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与调整提出一些个人看法。 1 工程变更的定义及范围 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文件改变、技术规范改变、施工条件改变及业主的需求变动,而引起的合同内容、范围、工期、质量发生变更的情况。工程变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即以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签发的变更指示为必要条件,没有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此外,在变更范围上,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通用合同条款”第 15.1 条之规定,工程变更的范围包括: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
3、、位置或尺寸;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由此可见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施工方案变更、新增工程属于工程变更的范畴;同时,由于工程量清单也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因此涉及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纸不符、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偏差等内容而造成的调整也应属于工程变更的范畴。 2 变更项目的计价原则 计价规范第 4.7.3 条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
4、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计价规范第 4.7.4 条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计价规范第 4.7.5 条规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
5、以上三条构成了变更项目计价的基本准则,实践中我们应根据以上计价原则结合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合理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下面就施工中常见的变更类型分别加以分析和讨论。 3 常见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3.1 变更项目在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 当工程变更是在原有清单项目基础上做出的,合同中已有对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应以对应项目合同单价作为变更项目的计价依据。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发挥招标产生的合同单价的作用,亦能有效避免承发包双方因协商单价而产生的合同争议。 3.2 不改变项目工艺仅变更主要材料品牌、标号或等级 当工程变更是在原有清单项目基础上做出的,仅修改主要材料品牌、标号或等级时,原则上仍应以
6、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项目的主要计价依据,只需在原合同单价的基础上调整主材差价或标号等级差价。实践中对于此类变更一般可采用下式计算其变更综合单价:原合同单价-原主材单价合同中约定的消耗量+经承发包双方认可的主材新单价合同中约定的消耗量。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变更并不涉及施工工艺及子目工作量,因此变更后主材消耗量不发生变化,仍取用变更前的主材消耗量。 3.3 变更项目在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 当工程变更在原有清单项目基础上做出的,部分修改原清单项目的施工工艺或子目工作量时,可将变更项目分解为若干项与参考清单项目相对应的计价子目,分别以各子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合同单价作为变更项目的计价依据;而对
7、于变更前后的差异部分,可参照合同约定的新增项目计价程序确定其单价。需要注意的是参照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时间。 3.4 变更项目在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 当工程变更不是在原有清单项目基础上做出的,在合同中无法找到适用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笔者认为在处理本类变更时,必须明确以下几点:计价依据,可参考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确定;人工机械材料价格,合同中已有的按合同单价计取,合同中没有的按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或承发包双
8、方认可的市场价计取(超出承包人承受风险限度的另计);管理费率及利润率,可参考承包人的加权管理费率及利润率或合同中同类项目的管理费率及利润率确定;优惠幅度,可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中标价与平均投标价之比确定。 3.5 工程量大幅变更 因工程变更造成实际完成工程量偏差较大时,应对原合同单价作必要的调整。这是因为单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是估算工程量,承包人按此工程量分摊完成整个工程所需管理费和利润总额,从而推算出一个包含固定费率(管理费率和利润率)的综合单价。当工程量变化时,承包人通过计量得到足额的成本补偿,而实际获得的管理费和利润则是变化的。在这种变化超过一定幅度后,从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利益出发
9、,应当对原综合单价进行调整。这样既保护承包人不因工程量大幅度减少而减少管理费和利润,也保护发包人不因工程量大幅度增加而造成更大的支出。 3.6 措施项目变更 因工程变更(含施工时间、工期改变或施工工艺改变)引起施工方案变更、工期改变或措施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应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如:由于混凝土数量变更导致模板数量改变,由于楼面标高变更导致脚手架搭设高度改变,应业主要求提前拆除落地脚手架改为悬挑脚手架,应业主要求施工方案由围堰施工变更为搭设过水道施工等。 3.7 变更
10、项目原合同单价偏低或偏高 当承包人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投标或承包人计算错误而造成部分合同单价偏低(高)时,若变更项目仍沿用原合同单价将会给承包商或业主带来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在变更项目计价中对原合同单价进行必要的修正。实践中出现此类变更时需要把握三点:合同单价偏低或偏高的认定标准,一般可采用投标时该清单项目各投标人的平均报价值下浮或上浮一定比例作为非正常报价的限值,具体浮动比例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新单价的确定,可参照新增项目计价程序确定;当变更项目对工程总造价影响较小,工程量变化幅度或影响比例未超出合同约定值时,为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仍应采用原合同单价。 4 结语 实践中变更项目价款争议经常发生,对工程最终造价的影响也较大,有时甚至影响到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这要求我们一方面需要从合同管理的角度出发,在合同中对关键材料的品牌、性能等描述清晰全面,并在专用条款中对变更项目计价方法及程序予以明确约定,以减少合同争议的产生;另一方面需要从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角度出发,在处理变更计价的过程中应认真分析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及时掌握市场价格信息,本着合同优先,兼顾承发包双方利益的原则,合理确定变更项目价款,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