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 第一章: 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判断) 第二章: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章: (1)开业登记的对象:企业,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3)纳税申报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 (4)税款征收方式定期定额征收这种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 二、单位负责人(单位领导人) 第一章: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