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为规范和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营业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代表机构营业税的税收管理。本办法也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华侨、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第三条 对未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的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咨询联络等业务活动。但对其已经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项收入,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征税。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