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新财教2009133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新财教200767号)的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形成了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自治区设立的、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第三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自治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等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第四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各类科技计划承接的重大科技任务,防止分散使用。(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分别采取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