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监督工作职责,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校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学校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改进,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工作经费纳入公共卫生预算管理。本规范所指的学校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高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学校卫生监督指导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任务,适用本规范。第二章 卫生监督职责 第四条 学校卫生监督职责: (一)教学及生活环境的卫生监督; (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 (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 (四)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的卫生监督; (五)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