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一)含义(略)(二)功能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有助于弥补行政法规范的不足与疏漏;(三)特点法律性;特殊性;普遍性;高度的概括与抽象性二、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和司法独立)(一)法律优先原则1、含义:只要经过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就是代表民意,享有崇高性。法律在未经合法程序废止前,其位阶高于其它的行政法律规范。“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国家意志依法优先于所有以其它形式表达的国家意志;法律只能以法律形式才能废止,而法律却能废止所有与之相冲突的意志表达,或使之根本不起作用。”(奥托迈耶)2、确立该原则的依据:主权在民的理念3、意义积极意义:法律适用要求消极意义:禁止偏离法律4、注意:法律优先原则旨在防止行政行为违背法律,并不要求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只需不消极违背法律规定即可。要达到此目的应具备两个前提:确认法律的位阶和法律必须具有明确具体的内容。5、对法律优先的监督(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司法审查(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