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理 工 大 学 文 件上理工201197号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医保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教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颁发的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文)及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医【2011】783号文)的有关精神,并结合学校情况制定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医保管理办法。一、适用对象在上海理工大学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二、参照文件本办法执行上海市医保办和上海市教委等机构颁发的相关文件。目前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和沪人社医【2011】783号文为准,今后上述机构有新文件或新规定出台,本办法亦作相应调整。沪人社医发【2011】45号文就大学生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设置了过渡期,过渡期为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本办法执行这一过渡期安排。三、参保缴费2011年及以后入学的大学生参加本市居民医保须个人缴费,2011年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