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人酬金以及员工费用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于1999年6月18日签署的“物业管理合同”(下称本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00年4月24日提出的书面仲裁申请,于2000年5月30日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管理人酬金以及员工费用争议仲裁案。本案仲裁程序适用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鉴于本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足50万元人民币,因此,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又鉴于被申请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于2000年6月29日提出反请求,且反请求所涉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因此,根据仲裁规则第72条的规定,本案改为普通程序审理。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与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及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于2000年9月25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2000年11月28日,仲裁庭在北京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派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