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市级外经贸扶持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台州市市级外经贸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外经贸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其扶持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经贸扶持资金是用于支持我市外贸出口、开展重大招商活动等项目支出的政府性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外经贸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强化监督、专款专用原则。第二章 资金补助对象与分配第四条 外经贸扶持资金补助对象为市辖三区、开发区、市直属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外经贸企业、行业中介组织等相关机构。第五条 外经贸扶持资金补助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级承担。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