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2号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业经2004年9月6日农业部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 杜青林2004年9月21日后于2010年10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