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问题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分为国家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两种,我国的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在近年来虽然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但滞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因此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问题。一、征用范围乱主要表现为目前“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模糊。土地征用是国家授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所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了国家建设的需要,农民集体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政府。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征用或征收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集体土地征用的前提条件,但对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内涵和范围限制不够,在理解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而形成了一种无论何种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