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问题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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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问题的研究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群体性恶性事件大量激增,主要原因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社会矛盾激化,这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相冲突。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写入刑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适用。但是在具体各地法院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存在很大差异性的现象引发深思,究其原因在于法律对该罪名的规定存在大量模糊不清的概念。本文通过分析该罪名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犯罪构成,进一步深化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相关问题的认识,实现其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下载 关键词:劳动主体;用工主体;恶意欠薪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2、罪 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在城市化进程中出现了种种不和谐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其中恶意欠薪问题,是我国伴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转型期产生的突出问题之一,也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实现“中国梦”必须要跨越的障碍。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从一次次农民工艰难讨薪的新闻和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相关立法工作不到位,在讨薪未果的情况下出现了社会恶性事件,这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造成极大隐患。为此,国家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措施:2011 年 2 月刑法修正案(八)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正式通过,于 2011 年 5 月 1 日得以实施;2013 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

3、了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在基层法院处理有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劳资纠纷问题时,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却大相径庭,这反映出理论研究和司法适用仍存在很大差距。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法规中存在许多模糊不清的界定,这还需要我们一一理清。 1.概念方面的争议点 (1)“劳动者” 对于劳动者概念的界定,根据本法我们有理由认为对劳动者概念的确定应当采用广义的方式。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由于对于劳动者范围界定过于狭窄,将很多被拖欠劳动报酬但不符合法律规定譬如民事雇佣关系的劳动者拒之门外,无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尽快界定劳动者范围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 (2)“劳动报酬” 对于劳动报酬的理解,我们主要

4、考量其范围边界,它与工资有哪些区别,奖金、补贴、社会保险等除工资之外的费用是否应该计算在内。“工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依法通过货币形式从而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劳动者寻求救济途径最佳方法 (1)对于罪名量刑过轻导致判决执行不到位问题,我们做出以下分析,因为我国目前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处罚主要包括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罚金,只要恶意欠薪没有造成法律所规定的严重后果的,其有期徒刑及罚金非常之低,甚至在个别情况中可以免于起诉只用交罚金便可了事。这对于规制恶意欠薪行为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造成了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违法成本降低,对于这些恶意欠薪者的震慑与打击力度大大弱化了,也既使

5、得刑法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的保护效果大打折扣,又对于维护健康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劳资关系都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在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问题上,我们要充分发挥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真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2)对于劳动者法律维权道路过于单一问题,从立法方面来说,根据之前对国外法律的借鉴参考,俄罗斯在处罚恶意欠薪者适用的限制一定职务或进入某一行业的资格罚制度值得我们作为借鉴依据。我国的资格刑罚制度尚不完善,在对本罪的处理方面也没有设置相关资格刑。在例如法律、会计领域的法律法规中也同样设置有类似禁止从业的资格处罚,

6、其对于预防和打击再犯的效果经过实践检验,是可行和有效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参考此类规范,因为它们的实施背景具有相似性。人性的贪念,以及违法成本过低使得仅仅依靠较低的罚金或者拘役、徒刑,无法做到保证欠薪者不再犯。而通过依靠资格刑,彻底断绝欠薪者进入行业的资格或从事相关活动,对用工主体起到了极大的威慑作用,使它们不敢去随意逾越雷池。除此之外,资格刑相较于自由刑来说,顺应了世界大多数国家保护人权的立法潮流,也大大节约了司法成本,并产生十分良好的规制效果。再从劳动者自身来说,因为被欠薪的劳动者大多数来自于农村或社会底层,他们自身收到的文化教育相对较少,法律观念不强甚至因为缺少法律知识从而忽视法律的

7、作用,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既需要政府法制宣传部门加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宣传教育,在社会上形成学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风气,更要求劳动者自身重视学习法律知识,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和捍卫自己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利,只有从这两方面下手,才能从根本上让恶意欠薪者不敢去触碰法律,维护劳资关系的健康发展。 3.关于完善本罪的建议 (1)从用工主体角度,我们可以针对恶意欠薪行为对我国用工主体诚信级别做出不同的等级评定,设置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对于不同表现的用工主体可做出区别对待,对屡次出现恶意欠薪记录的用工单位,及时予以低等级评价,严重者给予警告并配合一系列措施例如冻结银行

8、账户、控制其借贷金额、在政府公开网站上发布黑名单降低其社会评价。对于诚信等级较高,不随便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工主体,则会给予税收或者银行借贷方面的优惠,并在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上给予积极评价和表彰。 (2)从被欠薪的劳动者角度,我们可以观察到许多讨薪恶性事件的发生很多在于审理本罪的司法程序过于繁琐、劳动者的法律维权成本过于高昂。经过前置且没有强制力的劳动仲裁后,很多用工单位已经早早转移财产,普通劳动者根本无法获得应得的劳动报酬。再通过法院诉讼,整个繁琐的程序,反而使得本因被恶意欠薪尚无经济来源的劳动者因此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违背了法律设定的初衷。在立法时设立的仲裁前置程序是为了将争议不大的劳动案

9、件提前解决,但在现实案件中因其缺乏强制性往往起到了相反的效果,对于此,我们希望可以取消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所设定的仲裁前置程序,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恶意欠薪案件可以直接到法院进行起诉,对于符合先于执行的案件立即先于执行。除此之外,对于处于尚无生活来源、或因此无法及时就医的被欠薪劳动者,可以减交、缓交甚至免交诉讼费,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使得他们愿意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从法院的角度,我们可以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设置专门的审理法庭,为缺少相关法律知识且需要得到法律援助的被欠薪劳动者,提供诸如联系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进行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从而避免劳动者因无收入来源而无法聘请律师的困境。通过专门法庭来专门解决劳资纠纷案件,将极大促进恶意欠薪案件的处理效率,降低社会上出现的恶性事件的机会,缓和劳资矛盾,维护劳资关系。(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杨雯.关于恶意欠薪入罪必要性的法律思考J.中国城市经济,2010(12). 赵秉志.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赵秉志.英美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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