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2月19日北京市政府令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了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的通知、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企业资产经营形式企业资产经营形式按市政府已经批准的八种形式继续试点。凡未确定资产经营形式的企业,可向市主管委办提出申请,由市主管委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签订协议并组织实施;企业已和政府签订资产经营协议需要变更的,应向市主管委办提出申请,在确定新的资产经营形式后,重新签订协议。第三条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宏观政策指导,自主确定经营范围和为社会提供服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首都发展规划的,不经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审批,企业可以开展多种经营,一业为主,兼营其它,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跨行业开展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并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