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工作实习生管理办法(试行)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工作实习生的实习活动,维护实习生和社工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实习的质量,根据深圳市政府购买、资助社工服务的有关要求和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登记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生,是指在我市社工服务机构从事辅助性社会工作的未毕业高校大学生。包括在社工服务岗位、社工服务项目、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工服务机构行政岗位等社会工作岗位及社会工作相关岗位从事辅助性社会工作的未毕业高校大学生。第一章 社工服务机构使用实习生的程序规定第三条 社工服务机构使用实习生需要由社工服务机构与实习生所在高校、实习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协议中需明确各方的基本权利义务。第四条 社工服务机构需在实习协议签订的同时为实习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第五条 社工服务机构将实习协议、实习生的身份证和保险单复印件和该实习生照片,在实习协议签订的5个工作日内交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以下均简称为市社协),市社协在收到上述资料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颁发统一的深圳市社会工作实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