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煤矿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煤矿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事煤矿生产作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煤矿从业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煤矿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3培训要求 3.1 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大纲的要求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具备入井实习资格。在老工人的带领下,实习两个月,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3.2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应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自己组织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建